-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06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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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01-19 21:37 - 名称:
打鼓坪乡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文号:
打鼓坪乡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
计生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2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计生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3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民政社保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 | 其他权力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居住在城市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为危房的,或者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居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其住房被拆迁时,应当优先安置。 第三十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等相关条款 |
社会事务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其他权力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
民政社保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6 | 其他权力 | 残疾人的医疗救助的审核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民政社保窗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医疗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
7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民政社保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8 | 其他权力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计生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计生委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9 | 其他权力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0 | 其他权力 | 民间纠纷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司法所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其他权力 | 粮食直补、农资补贴资金的审核 |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
财政窗口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2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民政社保窗口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怀远县孤儿申请表》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审批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件后2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从事农村五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五保待遇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供养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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